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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社评】传谣可判刑,发布需谨慎

  • 时间: 2015-10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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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 111日,《刑法修正案()》正式施行。此次刑法修正案中,有不少新规将一些常见的不良行为列入了刑事处罚的范围。其中,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:“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 

通俗理解,也就是说,在微信、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假消息、谣言,将视情节轻重获刑,最高刑罚达7年有期徒刑。

 

近日,两则“今晚有个女的在七栋小树林差点被强奸 被保安发现了”、“还有老师说前两天有个女老师在七栋后门那里被强奸,绝对真实”消息在百度贴吧、学生微信群、QQ群里迅速传播。

 

经过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的连日调查取证,已证实此类信息均为谣言。

 

作为近年来深受年轻人喜爱的交流方式,微信、微博除了让人们感受到便捷和实惠外,也衍生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造谣的行为。不法者借助这类通信交流方式进行的谣言传播,给社会造成了较大影响。国家此次对刑法第291条的增款,是国家为净化网络环境做出的重大举措。由此,笔者认为,作为当代大学生,应当正确运用网络平台,不听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,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恐慌和不必要的伤害。总之,网络谣言是“造谣传谣者可耻,信谣盲从者可悲”。同学们,往后发布消息需谨慎,你我携手加入网络环境净化保卫战,为净化网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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